首页  /  要闻  /  要闻
中粮朋友圈营销揭秘!
2016-02-23 17:00:10
3838浏览
这几天,不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各大网站论坛都被一条关于“中粮健康生活”的促销信息长久霸屏;然而却有网友指出该活动只是盗用中粮集团名义所发布的“骗局”,一时间“中粮健康生活”再次被舆论推向制高点。

这几天,不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各大网站论坛都被一条关于“中粮健康生活”的促销信息长久霸屏,据其文案显示,消费者不仅能够在其微店进行米、油、酱、醋等生活用品消费,并且通过点击“生成海报”图片在朋友圈或者微信群推广公众号,还能够分享发展新“关注者”带来的利润。

然而就当消费者趋之若鹜纷纷转发朋友圈时,却有网友指出该活动只是盗用中粮集团名义所发布的“骗局”,同时不少消费者在网上爆出在其微店下单后并没有收到商品,一时间“中粮健康生活”再次被舆论推向制高点,“盗用名称”“传销式营销”等恶名接踵扑来。

朋友圈刷屏火爆

据了解,微信中疯传的“海报”衍生自从春节前就开始的“成为生活家”活动,记者通过扫描二维码关注该公众号发现,在“中粮健康生活”公众号上的健康生活商城消费任意产品就能获得奖励,而推荐朋友在商城消费也将获得相应的奖励,这些奖励可以便捷兑换——而生成自己的“海报”就是将公众号推荐给朋友的方式。

同时记者也发现,自己通过扫描网友提供的“海报”二维码后成为关注者后,公众号会发送一条消息,显示为“恭喜您成为【XXXXX】的生活家……”(注:XXXXX为发布“海报”网友的微信名),并显示“获赠”奖励0.88元,并且提供了生成自己海报的方式。

而当记者将自己生成的海报分享给同事让其扫码关注后,公众号即时发送一条“恭喜获得一个生活家”的消息,并被奖励0.08元的粮票一张(注:粮票为该活动奖励积分别称)。

该公众号发布的第一条推送显示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所显示的公众号运营公司为“中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春节前后公众号粉丝呈集合倍数激增,尽管目前不方便透露具体数据,“但粉丝人数已经超过百万”。

被指“传销”骗局

尽管反响火爆,但却有网友质疑这个公众号“盗用”中粮集团下属公司名义,采取人拉人加入奖励及购物奖励的首发,大肆推销产品,具备“传销”性质。

同时,有网友还在天涯等网站爆料春节前在其微店购买的商品还未收到货,向相应客服询问多次却没有得到及时回复。

记者查询“中粮健康生活”公账号历史信息,发现一篇名为《关于网传“中粮健康生活”微信服务号涉及“直销业务和多层次分销业务”的声明》的推文,声明中称“中粮健康生活”是由中粮集团旗下中土畜健康食品事业部中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官方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近期我们发现有一些网传不当言论,对我们的营销方式进行了曲解。”

“现郑重作如下说明:本公司及本公司运维的微信账号从未涉及直销业务和多层次分销业务。对恶意制造和传播不当言论者,我们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该声明中还提及,“基于本公司现阶段营销推广方式,我们将通过现金折扣方式对推荐者进行返利奖励,活动详情及截止时间请关注会员中心。”

但记者注意到,此份声明落款时间为1月29日,当时距离春节假期还有近一周时间。

中粮总部回应确有活动

通过拨打中粮集团位于总部电话并转接分机的方法,记者联系到中宏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相关负责人。

据了解,中宏生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于1998年成立,中土畜三利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是其法人股东,中宏生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的200万注册资本均是由中土畜三利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出资的;而中土畜三利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则是中粮集团成员企业——中土畜进出口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中宏生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表示,“生活家”是他们一个营销活动,“这是当下诸多服务类APP中经常使用吸引粉丝的模式,这跟推荐朋友到团购网站购物,只要输入邀请码,就能获得一定奖励是一样的,只不过我们使用的不是邀请码而是二维码。””且公众号的这一活动已经开展了半年多。“

此外,中宏生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也表示朋友圈及网站论坛流传的文案并非出自他们团队,“那个宣传并不是我们编写的,与我们的实际业务也有很大差距,是对本服务号营销方式的曲解。”

而1月29日发表的声明其实是针对该微信推广活动刚刚出来时,营销方式被曲解的的一个解释声明;在2月18日,公众号已经再次发布两条声明公告,一则为《供货和系统升级公告》,另一则是《关于本服务号“推荐奖励活动的说明”》,用以解释此前消费者的疑问。

而针对网友在网上“吐槽”商品不能及时收获且客服不予应答等问题,中宏生物工程责任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能提供具体投诉人信息以核实购货情况,并强调因为春节前后订单非常多,发货量非常大,因此客户服务或许有反应不及时或发货不及时的情况出现。

12348法律援助热线:招募“下线”有风险

《法制晚报》曾就该营销方式采访12348法律援助热线,工作人员表示“这种营销方式属于打了法律的查遍球”。

虽然目前没有法规明确这一营销方式有何违法、违规之处,但是“如果通过您的‘介绍’,其他消费者购买了产品,而您又从中得利,虽然利润很微小,但是一旦购买者因为产品质量出现了问题,您作为交易的既得利益者也要负连带责任。到时候就不是几元钱的问题了。”12348热线工作人员称。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即使对商品的质量有信心,但是由于招募人(即“海报”发布人)并没有跟商户签订合同,因此商户承诺的返利如果没有按照其承诺金额付给或者“干脆赖掉”,招募人是很难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权的。

最新文章
光云科技(688365.SH)拟首次发行4010万股 15日初步询价
2020-05-19 11:27:40
2019义乌电子商务博览会,将于4月11日启幕
2019-04-04 15:39:52
2019义乌电商博览会亮点纷呈
2019-04-04 15:36:58
淘宝首发直播通:12个商品池包含约13万商品
2019-03-29 09:38:05
手机淘宝“特卖区”正在灰度测试
2019-03-26 16:15:32
京东购物圈招募超级合伙人 还配专属经纪人
2019-03-26 09:15:17
天猫国际发2019战略:海外仓与内容化成重点
2019-03-22 09:27:04
小红书上线“品牌号” 并进行五大模块升级
2019-03-21 09:25:05
精选专题
热门阅读
大家都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