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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电商公司”是不是传销?工商局人士这么说
2017-08-23 14: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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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新型传销方式,正成为威胁互联网安全的一颗毒瘤,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抵制和防范传销的能力,以免不知不觉掉进网络传销的陷阱。

这家“电商公司”是不是传销?工商局人士这么说

南京有一家“科技”公司,说自己推出了电商新模式,但被工商部门认定为传销。在2017年7月13日的《南京日报》,南京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李凯撰文回顾和分析了这一案例。

【案情回放】2014年1月,市工商局根据举报查获了一起网络传销案。涉案的南京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成立后,通过蚁酷网宣传“打造傻瓜式创业平台,帮助百万人在家创业”、“打造电子商务新模式”等理念,诱导他人免费加入蚁酷网成为注册会员,从发展人员交纳的费用中获利。2014年6月,市工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公司法》的规定,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710余万元、罚款150万元。

【争议焦点】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围绕该公司行为是合法的电子商务新模式还是违法的传销行为,执法人员与该公司辩护律师产生激烈辩论。该公司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传销行为,理由为:1、加入蚁酷网以及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蚁酷网的资格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2、交纳各类费用都享有对应价值的服务或商品;3、该公司的目的是打造社区化电子商务平台,平台有多种赢利模式,目前收取的费用是赢利模式中的一种,且都用于公司发展。

工商局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列举的传销法定特征,已构成传销违法行为。

【判决结果】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该公司均败诉,其所谓的电子商务新模式也被一二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为构成传销行为。本案因涉嫌犯罪,市工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分析】该网络传销案件参与人数多,案值金额大,并且参与人员并不认为该公司是在进行传销行为,主要原因是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包装巧,迷惑性强。该传销组织打着在家创业的旗号,通过互联网设置了一套以发展会员为出发点的制度,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下线、计酬返利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诱骗会员不断拉人加入从事网络传销活动,极具欺骗性。二是门槛低,参与者多。该公司抓住部分网民“反正不花多少钱,先试一试”的心理,在较短时间内就吸引了11万注册用户和2186名代理,以及参与人员缴纳的710万元入门费。三是手段新,隐蔽性强。该公司发起者曾从事过直销活动,对直销模式有较深的理解,也具备一定的伪装能力,看上去和普通网络公司没有什么差别,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

【执法提醒】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新型传销方式,正成为威胁互联网安全的一颗毒瘤,损害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广大群众要提高自身抵制和防范传销的能力,以免不知不觉掉进网络传销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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