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寄递再出条例:明确界定寄递协议
2017-03-22 14: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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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近日发布了《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此次办法对协议服务和协议用户做出了明确界定。
国家邮政局近日发布了《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此次办法对协议服务和协议用户做出了明确界定。
办法内容对协议服务和协议用户做出了界定,明确协议服务指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向协议用户提供的邮件、快件寄递服务;协议用户指委托寄递企业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并与其签订安全保障协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此之外,此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寄递实名制的制度要求。办法规定寄递企业与用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前,用户应当出示可以证明其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的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寄递企业核对后留存证件复印件;企业用户应当对经营范围进行审查。
办法还要求,寄递企业应当在安全保障协议中告知协议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
同时,寄递企业应告知用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在协议用户在场则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含禁止或限制物品,物品名称、类别、数量是否与寄递详情单一致。
据介绍,《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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