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出现平衡了日常经营、消费中的资金流,有效地促进了经济金融的繁荣发展,是一项伟大的金融创新,但围绕信用卡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用银行资金为己牟利的行为却极大地危害了经济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需要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信用卡的使用进行规制。目前我国法律对信用卡违规使用的规定仅限于信用卡违规套现方面,对于互联网上热传的职业骗保师借助淘宝网运费险和信用卡第三方支付进行物流和资金流分离的空转套利交易所引起的信用卡非套现违规仍然存在监管空白,需引起关注。
一、目前我国关于信用卡违规的法律规定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0年7月26日表示,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央行正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
二、借助淘宝网运费险和信用卡第三方支付进行空转套利交易的操作思路
(一)基本思路
运费险是淘宝网和华泰保险合作推出的,旨在为退货所产生的运费提供保险,其在网购商品数量为一件时的价格是0.5元、提供的保费是6元。在物流业发达的长三角地区(崇明岛、舟山等海岛地区除外),全峰快递首重内收取的费用是5元,这就为购买运费险的客户提供了0.5元的套利空间,极易引发客户的套利交易行为,成为职业骗保师滋生的温床。套利交易基本思路如下:
淘宝网买家、淘宝网卖家、快递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构成了套利交易的参与主体,买家在套利利益诱导下面临着极大的进行套利 交易行为的道德风险,卖家仅仅起到一个完成交易的辅助作用,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号入网审查权是连接买家和保险公司促使该交易达成的重要节点,保险公司则是该套利交易行为的买单者。在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动下,买家(套利交易行为的获利方)可以通过承包某一快递公司在某一片区域的快递业务得到快递单号的入网权,把套利交易创造的归属快递公司的利润占为己有,实现套利交易的利益最大化。
(二)分散交易次数规避监测
上述套利交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骗保行为,存在着明显的犯罪故意,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够被发现或被及时发现这一不可忽视的现象。
买方进行套利交易行为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是法律风险。暴露该风险的途径一是卖家的举报,针对该风险,买方可以通过自己充当交易对手方,即自己同时担当交易的卖方来规避风险;另一就是淘宝网和保险公司对经常性退货账户的监测,针对该风险,买方可以通过降低退货频率的方式分散交易次数,以降低套利交易被监测到的概率。
退货的频率=退货次数/购买次数。
在此公式下,只要保证购买次数的增长速度高于退货次数的增长速度,退货频率就始终处于一个不断走低的过程中,降低了账户的套利交易被监测到的概率。具体的操作思路如下:甲乙双方分别利用软件申请N个淘宝网账号,然后在这N个淘宝网账号中随机选择M个进行要退货的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对剩下的N-M个账号进行不退货的互为对手方交易,在此交易模式下,M的取值决定了利润总额,如M取10000时进行套利交易的最低收入额是5000元;M/N的取值决定了交易被监测到的概率。通过上述过程就达到了把骗保交易分散化和隐藏化以规避监测的目的。此外如果增加交易对手方,即不再是甲、乙双方参与交易,而是甲、乙、丙、丁甚至是更多的交易者进行互为对手方的套利交易,那么套利交易将会更加分散化,同时也隐藏得更深,更不易被监测到。
三、借助信用卡或导致非套现信用卡违规
交易是资金流和物流的共同运动,资金量的多少决定了M的规模,借助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可以实现资金的无限放大。首先交易双方各自申请数张信用卡,一方通过信用卡在另一方购买一定数额的货物的同时,另一方同样在对手方购买同一数额的另一批货物,如此循环往复互相交换资金进行信用卡还款,通过资金的无限次使用达到资金的无限放大,最终实现利益无限大的目的,但在实际应用中套利交易获得的利益受到平台规模大小的限制。把套利交易的物流运动和利用信用卡循环还款的资金流运动结合起来的行为在成功降低套利交易被监测到的概率的同时亦实现了信用卡违规使用的目的。
传统信用卡违规主要是信用卡套现,即利用信用卡用户的免息消费期,在规避银行高额取现费用的同时直接获得现金。在借助信用卡实现资金无限放大的模式下,对信用卡的使用有两个选择,一是像传统套现一样直接取现、二是不直接取现,仅仅利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提供配合物流空转所需要的资金流。在第二个选择下,并没有实际的取现行为发生,不易引起银行的关注,是一种新的、隐蔽化的信用卡套现手段。
四、潜在风险
(一)提供了一种新的、隐蔽化的信用卡违规使用方式
目前,我国针对信用卡违规的打击力度主要集中在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方面。在上述第二种选择下,虽未有实际取现行为发生,但却明显违反了我国发行信用卡的精神初衷,且不易引起关注,是一种新的、隐蔽化的信用卡违规方式。
(二)存在量刑无据风险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无实际套现行为发生的信用卡违规虽然存在着明显的犯罪故意,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损害,符合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但目前我国对非套现信用卡违规未有明确法律法规条文和司法解释,该行为存在着量刑无据的风险。
(三)“劣币驱逐良币”易引起交易泡沫
淘宝网是一个存在着一定真实交易量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在利益的驱使下当更多的“劣币驱逐良币”的骗保交易发生时必然会引起交易泡沫,而当泡沫逐渐积累以至超出了淘宝网的承受极限时,就会带来淘宝网这个交易平台运行的停滞。从这个角度来讲,淘宝网在以自身为平台把金融工具不断地引入虚拟经济的同时也在逐渐地走向脆弱化,如果不能处理好金融工具如何为虚拟经济服务这个命题,淘宝网的运行将面临极大的危机,不利于淘宝网交易平台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
(四)影响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互联网消费的飞速发展,积累了大量的消费数据,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利用数据分析,采取点对点的营销方式,空转套利交易所产生的大量虚假数据易造成相关营销的不准确,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极易造成互联网的虚假繁荣,不利于互联网及相关行业的数据分析。
(五)对互联网金融可能构成重大打击
金融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虚拟经济,无实质性物流行为发生,其直观反映是一连串的数字,正是基于这一特性,在和科技及互联网技术结合后,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产生了更多的数据,大量虚假交易数据是对当今金融行业基础的腐蚀,更是从根基上扼杀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空间,将对其构成重大打击。
五、政策建议
(一)加大非取现信用卡违规使用的法律研究
目前,国内法律关于信用卡违规使用的规定仅限于违规套现方面,对于没有发生实际取现行为的主动利用信用卡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上述行为中买家利用信用卡实现资金无限扩大的行为存在着主观的犯罪故意,并有实际的犯罪行为(套利交易)发生,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完全符合《刑法》对犯罪的定义,是事实上的犯罪行为,加大对非取现信用卡违规使用的法律研究既是迫切之需,也是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切实保障。
(二)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随着淘宝网的深化发展,淘宝网的社会属性已经从私有化的交易平台逐渐演化成具有一定社会公共属性的交易平台,在社会公共属性的前提下,淘宝网的危机很有可能演变为全社会的危机,这就需要把淘宝网纳入到社会公共监管范围内。首先可发挥监管部门的协调作用,在保护淘宝网和银行各自数据资产基础上加强淘宝网和银行之间的数据共享;其次,可要求淘宝网和商业银行定期上报网络购物交易转账流水,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数据分析比对。
(三)完善数据监测分析体系
利用空转套利交易规避监测的行为实质上是基于数据的分散性,加强空转套利交易的监测,一是针对行业的不同特性,在分析行业风险的基础上,针对风险点建立多角度、多层面的数据分析模型;二是加大数据分析的频率,在原有定期、不定期分析的基础上加大非常规数据分析频率;三是根据行业的发展阶段,分析可能出现的新的风险点,并积极引入最新的统计分析方法,探索建立新的数据分析模型。
(四)积极推进网络购物实名制
网络购物行为的实际执行者是现实世界中的具体个人,在银行借记卡和信用卡实名制的环境中,积极推进网络购物实名制,一方面能够加大数据的归类统计,做到行为和执行人的统一,提升数据分析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能够追踪到具体网络购物行为的实际执行者,有效规范网络购物环境,从源头上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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