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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引争议,三名已离职员工状告美团
2016-09-28 09: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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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业态下,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日趋增多,但引发的劳动纠纷随之而来。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互联网+”新业态下,实行股权激励机制的企业日趋增多,但引发的劳动纠纷随之而来。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刘先生与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该案系因美团股权激励计划引发的争议,与刘先生一同提起诉讼的还有三快科技公司的前员工包女士,二人诉请类似,均为离职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相关。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1年2月1日其入职三快科技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在职期间其通过《MEITUAN CORPORATION - 2011 STOCK INCENTIVE PLAN-NOTICE OF STOCK OPTION AWARD(美团公司-2011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被授予35000股的股票期权,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兴在该通知中签字。2013年8月21日其离职,此后双方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产生争议。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为2013年8月20日,且同时应得股票期权为17953股;确认其股票期权行权日的每股股票价值按三快科技公司经审计的2012年度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值进行确认;确认其行权时股票增值收益所得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三快科技公司代扣代缴;三快科技公司在刘先生支付行权款之日起三日内向刘先生提供行权收据和股份证书。

被告三快科技公司辩称,刘先生2011年2月1日入职其公司,担任城市经理,后变更为销售经理,2013年8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起诉主体错误,《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并非其公司作出,而是MEITUAN CORPORATION(美团公司,一家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作出,该公司与刘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股票期权授予通知》及《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中载明管辖法院为香港法院,海淀法院没有管辖权;其公司并未发行股票,与美团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客观上不存在向刘先生授予第三方股权的可能性;税收问题由行政机关管理,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刘先生并未支付行权款,无法建立在尚未发生的事实的基础上主张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依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中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显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在线公司)的全资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美团有限公司,三快在线公司与三快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兴。《股票期权授予通知)》载明期权授予方为MEITUAN CORPORATION,代表该公司签字的人员亦为王兴。

据资料介绍,股权激励机制的类型通常分为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其中,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股权激励方法,是指由企业赋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期待权利,激励对象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以事先确定的某个固定价格购买将来的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其激励的核心是可以无偿取得股票期权,这种股票期权可以使激励对象以比较低的价格,购买成长发展了几年的价格增长的股票,从而分享公司发展的收益。

从收益共享角度可以对员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股权激励机制的受众群体常现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双方间引发的纠纷聚焦在股权的行权阶段,分歧通常集中体现于行权的时间、价格及股数等方面。诉讼阶段部分企业的员工向法院陈述,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成立的关联公司授予员工股权,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员工维权遭受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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