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在业务管理中明确规定“针对互联网支付机构个人账户采取分类监管”的要求。近日,该规定有了新的执行进展。
记者了解到,央行银管部将根据人总行的统一安排,近期在北京范围内全面开展互联网支付机构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实名比例的核查工作,并要求各支付机构在做好自查和业务系统准备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同时还要求各支付机构的自查报告将于本月底前递交央行银管部。
核查工作分两步
三类情况需明确
此次的核查主要针对的是北京辖区内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开立个人支付账户实名落实的情况。根据银管部下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账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中规定,核查工作将分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的“支付机构自查及业务系统准备”于即日起至5月31日完成,第二部分的“现场核查阶段”将于6月1日起至8月20日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核查仅围绕个人账户开展,单位账户不在核查范围内。同时,在现场核查期间,营管部将不再接受更正标注信息等请求和解释说明。而对于支付机构自愿通过调整支付账户功能和限额的方式,将支付账户降为次类账户的,不得在未达到实名制要求前恢复账户功能和限额,否则后果由支付机构承担。
此外,对于“机构尚未开立个人账户”、“通过视频交互方式远程核实客户身份的支付账户的统计数据”、“绑定了客户本人同名信用卡用于付款满三个月并且定期还款的支付账户统计数据”的三种情况,需要在自查报告中作出特别的说明。
自查报告含三大部分
需提交六项材料
根据银管部核查工作要求,“个人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个人支付账户业务基本情况、个人支付账户的客户身份核实机制以及其他情况说明三部分要求。
在个人支付账户业务基本情况中,支付机构需要说明个人支付账户的主要功能、使用场景、市场定位等基本情况。同时还要提供统计账户总数、活跃账户数量、客户数量以及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业务数据等内容。
对于个人支付账户的客户身份核实机制部分中,则要求详细说明非面对面核实客户身份的机制、面对面核实客户身份的机制、持续核实客户身份的机制、对这些机制的执行情况以及根据支付机构的发展存在的其他情况等。涉及相关机制的具体步骤和操作流程、客户信息的验证要素、处置机制等也要在自评报告中作出详细的介绍和说明。
在自评报告的其他部分中,支付机构还需对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计划;对采用的新技术或创新方法进行可行性、有效性分析;对相关的监管建议以及其他内容进行说明。
最后,支付机构在自评报告中需要提交六项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1、个人支付账户业务情况统计数据
2、2015年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业务统计数据
3、个人客户身份信息外部验证渠道汇总
4、个人客户身份核实情况统计数据
5、假名、匿名个人支付账户信息汇总
6、疑义个人支付账户信息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