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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就IPHONE商标案向最高法上诉
2016-05-09 10: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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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日前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第 18 类“IPHONE”商标权属于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而这一类别的商品适用范围是仿皮、牛皮、家具用皮服饰、护照夹(皮革制)、钥匙盒(皮制)、皮制带子、钱包等。

昨天记者了解到,在中国终审败诉IPHONE商标案后,苹果公司表示不会放弃在中国市场的IPHONE商标权,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苹果日前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第 18 类“IPHONE”商标权属于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而这一类别的商品适用范围是仿皮、牛皮、家具用皮服饰、护照夹(皮革制)、钥匙盒(皮制)、皮制带子、钱包等。对此,苹果方面已经做出回应:“我们打算前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新裁定,我们会继续坚持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IPHONE”商标案败诉: 苹果不服还要诉至最高院

据悉,苹果发言人对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定感到“非常失望”,因为此前苹果在多次法律诉讼中都战胜了新通天地。

苹果在中国申请“IPHONE”商标的时间为 2002 年 10 月 18 日,国际分类号为 9,适用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和计算机硬件。而新通天地申请“IPHONE”商标的时间是 2007 年 9 月 29 日,国际分类号为 18。两家公司之间的“冲突”始于 2013 年,当时的法院裁定就已经对苹果不利了。

在2007年新通天地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后,苹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商标局经审理后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苹果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苹果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重新作出复审裁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苹果上诉,称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

苹果公司引领着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机市场销售市场,而以IPHONE命名的苹果手机是该公司的旗舰产品,最受市场欢迎。IPHONE商标对于对于苹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苹果称:“我们致力于生产出世界上最好的产品,希望确保苹果客户的体验不被某些希望通过使用苹果商标而获取利益的商家损害。”

之所以会不利,是因为法院认为苹果不能证明“IPHONE”在新通天地申请商标之前就已经成为市场热词,而且苹果也没有申请“IPHONE”的第 18 类商标权。这并不是苹果因商标和版权问题在中国第一次碰壁,之前影响最大的当属和唯冠关于iPad商标所有权的官司。那起案件,最终以苹果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和解商标纠纷告终。不知道这一次他们是否又要砸钱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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