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规?投递超2次可额外收费
2016-04-29 14: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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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昨天,南京人大网发布《南京市邮政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于4月下旬初次审议了《条例(草案)》,将于6月二次审议该条例草案。与此前市法制办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昨天公布的《条例(草案)》对一些受关注的条款并没有较大的修改,比如快递投递两次无人收,再投递可以额外收费。
《条例(草案)》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费标准。
现在,有很多小区、写字楼都安装了智能快件箱,方便收件人不在的时候收取快件。《条例(草案)》鼓励快递企业通过智能快件箱开展投递服务,同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业区等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智能快件箱,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不过,快递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快件,不得通过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设备进行投递。
此外,快递公司和网点在分拣时,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分拣。如果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对于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于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对于快递的验收,《条例(草案)》也有明确规定。首先,快件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破损的,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可以当面开拆检验。其次,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在验收快件过程中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与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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