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阿里钉钉4月16日官方声明,因连续遭到恶意谣言中伤,产品声誉及企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已经向警方报案,并向新浪微博认证博主“DIYgod酱”、微信公号“黑壹谈”两位微博、微信谣言杜撰者发出律师函,分别索赔1000万元。
当日下午13点,记者在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看到阿里钉钉相关负责人已就此事进行了报警和笔录。“对两位作者的造谣行径,我们已向警方报案,并提出索赔,后续仍将对此保留法律追诉权力。”钉钉负责人表示。
此事近日来已有一定的传播,引发了一些使用钉钉软件的企业们的讨论,也受到了业内律师的关注,大家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记者当日做了诸多电话采访和调查,发现此事具有诸多“蹊跷”。
事件一波三折涉事博主几经“变脸”
据记者了解,钉钉“泄密”事件起始于4月13日15点59分,新浪微博实名认证博主“DIYgod酱”发布名为“阿里钉钉‘疑似’随意监控别人公司内部聊天记录”的微博,称阿里钉钉监控别人公司内部聊天记录。经阿里方面确认,此条微博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阿里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该事件起源为广州火烈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烈鸟公司)的一部门领导邓女士在使用钉钉软件时,在PC端上传不了文件。其下属了解此事后,将公司内部讨论的相关钉钉截图传给了阿里的一位工作人员。当钉钉项目组负责人第一时间联系邓女士以便解决问题时,邓女士考虑到自己未反馈过问题,所以误以为钉钉在监视其公司内部消息。
此事过去4小时后,博主“DIYgod酱”即撰写了“阿里钉钉泄密”的新浪长微博。截止4月13日17时,短短一小时时间该微博阅读量已达到10195次。除微博渠道外,“DIYgod酱”还将此不实消息发送至V2EX、twitter、dropbox平台。
4月13日19时左右,阿里方联系了涉事的火烈鸟邓女士以及博主“DIYgod酱”,将此误会澄清解除。“DIYgod酱”也在新浪微博上发了“误会”申明,但却并未删除其发布在其他平台上的该文章。
由此引发了后续事件。4月15日19点56分,微信公号“黑壹谈”以“DIYgod酱”微博为消息源,继续散播该不实文章。4月16日12点32分,“DIYgod酱”在“黑壹谈”的微信后台留言,向其解释此为不实消息,但该公众号仍未删除此文章。4月16日13时左右,该篇文章阅读量已达到8232次,点赞数278次。
4月16日13点左右,钉钉相关负责人针对两位作者的造谣行径,向警方报案,并提出对两位作者的造谣行径各1000万元的索赔。4月16日21点28分,“黑壹谈”微信公众号删除了此条不实消息,并发布了道歉文章。此间,“DIYgod酱”却删除了其在微博上的道歉声明,并将其微博认证中的“在丁香园公司做实习生”等工作信息内容完全删除。截止4月17日零点,“DIYgod酱”微博已将与此事件相关的微博全部删除。
记者于4月17日13点30分左右联系涉事火烈鸟公司领导邓某时,其谢绝就此事再发表回应和评论。钉钉方面则表示,钉钉会严肃追究造谣者的责任,不仅为钉钉,也为还广大网民一个洁净的网络世界而努力。
钉钉“泄密"?其他企业用户怎么看?
据介绍,钉钉是一款安全可靠的中国企业级服务产品,通过帮助中国企业和团队通过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可全方位提升工作沟通和协同效率。钉钉企业客户数量目前已经超过150万家,其中不乏云锋基金、复星集团、优酷土豆、统一企业、汽车之家、分众传媒等国际一流企业。据悉,“钉钉也已获ISO27001国际信息安全认证,这在国内社交产品中是第一家。”
在众多钉钉企业用户中,不乏互联网电子商务时代商机瞬息万变之际,身处一线视商业机密为生命的企业,他们对于此事是如何看待的?
康帕斯国际集团CEO史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大家不应该偏听偏信,“造谣的人可能都没有真正使用过钉钉,完全依靠自己的主观臆断而怀疑一款社交产品的安全性,这本身就是十分不负责任的。”
复星集团IT部高级信息总监赵沛介绍,该集团目前有四五万员工都在使用钉钉办公,他们本身作为中国大型投资集团,尤其注意企业信息安全和保密。他认为,企业员工采用钉钉截图的方式向阿里员工寻求解决问题是很正常的事情。“我们使用钉钉一年多时间里,没有发生过一起企业信息泄露的问题。”就此事来看,赵沛认为,后面继续发酵,可能是一些利益相关群体在炒作。
传统品牌骆驼创始人万金刚也表示:“对这件事的看法是,我相信阿里系的技术力量,所以在安全性和隐私保护上我是放心的。我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决。”
律师说法:关键在于是正常质疑还是损害商业信誉罪?
针对此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周卫平律师也发表了个人的看法:这个事件首先要定性,属于正常质疑还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那么,这二者的界限该如何划清呢?如果是正常质疑,有没有依据?如果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那么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诽谤罪”。
因案件目前刚报警,警方介入调查,还未立案,因此周律师从刑事和民事侵权两个角度具体分析了该案件。
从刑事角度看,涉嫌构成“诽谤罪”具体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微博、微信等信息网络上散布,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该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5000次以上,或转发500以上,就属情节严重,如此即构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罪”。特别指出,钉钉是单位而非自然人,本事件理应属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具体的情节可以参照诽谤罪,但应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定罪处罚更合适。
而从民事侵权角度看,如果网络信息发布者以上行为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可刑事构罪的,则仍然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此事件中钉钉自行也陈述已经造成商誉损害,并提出各索赔1000万。而侵权的构成,主要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在本事件中,如钉钉无法提出具体现实之损失,则赔偿损失无法得到法律之明确支持,但其他责任应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