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小红书平台商品发布合规性,保障消费者权益,小红书发布《小红书第三方商家儿童化妆品商品发布规范》,来看详细规则!
第一章 概述
1. 【目的】
为保证小红书平台儿童化妆品商品发布的合规性,指导商家正确、合理提供儿童化妆品的品质、功效及安全信息,规范平台上有关儿童化妆品的宣称用语,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小红书平台上销售儿童化妆品的商家及其商品的发布、质量管理违规处罚等。儿童化妆品应发布在以下类目:
(1)母婴用品-尿裤洗护/哺喂/车床/家居-儿童彩妆;
(2)母婴用品-尿裤洗护/哺喂/车床/家居-宝宝洗浴护肤品。
3. 【术语和释义】本规范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第二章 商品规范
4. 商品发布规范
在遵循《小红书商家商品发布规范》的前提下,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4.1 资质要求
在小红书平台发布和销售儿童化妆品,应具备以下资质并符合相应的标注或展示要求。
备注:
(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
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
商家在发布2022年5月1日后注册或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时,需同步在商品主页面清晰展示标注有儿童化妆品标志的产品包装图片;
发布2022年5月1日前注册或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则需在2023年5月1日前在商品主页面补充展示清晰标注有儿童化妆品标志的产品包装图片。
(2)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名称为“小金盾”。
4.2 标题发布规范
4.2.1 标题必须包含以下元素:品牌+商品名称+净含量。
4.2.2 品牌名只能有一个且必须为经小红书许可的品牌名称,商品名称需是化妆品类的产品名称,建议英文名称放在中文名称前面,中间用“/”分开,例如:“BabyElephant/红色小象”。如果中英文品牌不全,可只写其中一个。
4.3.3 标题中关于商品本身的描述必须与实物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
4.3 主图发布规范
主图图片必须达到3张且必须为实物拍摄图。
4.4 属性信息发布规范
商品发布时必须正确标注产品规格类型、功效、产地、保质期、限制使用日期范围、净含量、适用肤质、是否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等。商品属性信息栏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原销售目的国/地区相关标准。
4.5 商详信息发布规范
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商详信息中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4.5.1 “常见问题”版块区内容:
1)物流问题:必须清晰说明发货方式,发货时间,清关方式以及预计的收货时间(基于符合平台规则的前提下)
2)包装问题:必须对包装方式做简要说明
3)购买凭证(是指商家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购买凭证):必须标明是否含有购买凭证,如果不包含需做解释说明
4)退换货政策;必须标明与商品基础信息相一致的退货政策且做简单说明
4.5.2 “图文详情”版块区内容:
(1)成分展示要求:可用文字或图片形式,图片展示要求文字清晰可见。
(2)产品主要功效、适用人群:根据产品实际的效用如实向买家说明,禁止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明确说明化妆品的适用对象及人群。
(3)防伪码验证方式:有防伪码验证的,必须清晰地展示该商品最新且有效的真伪验证方式。
(4)包装实物图:发货包装说明及实物包装图展示。
(5)版本说明:如同款产品因销售目的国/地区不同,存在多个不同外包装版本、语言版本的,则必须在描述页面中说明该产品的不同国家/地区、新旧更替等所有版本,以及当前在售商品的所属版本。
(6)各品类特殊说明
(7)使用说明:要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顺序)。
(8)原包装上有警示语的,需要注明。
(9)有品牌授权、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资质的,需要展示。
(10)中文标签:如贸易模式为国内一般贸易的商家的进口商品,需要展示该商品中文标签图。
4.6 商品发布禁止事项
4.6.1 依据《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商品标题、主图、属性、详情页等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取得3C认证但未按照儿童化妆品要求申报的儿童装扮玩具商品页面不得出现未成年人使用该商品化妆的图片或视频,以及明示或者暗示可用于未成年人化妆的描述信息,同时详情页需注释“非儿童化妆品”相关温馨提示。申报为儿童化妆品的,产品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中应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
4.6.2 禁止无相关成分检测证明前提下宣传商品 “安全无毒”、“环保材质”、“无毒”、“不伤皮肤”、“成分自然”、“ 天然成分”、“温和不刺激”、“不含防腐剂”、“不含抗生素”、“不含激素”、“不含香精”等虚假信息误导购买行为。
4.6.3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儿童化妆品禁止宣传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4.6.4 依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使用人群为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使用人群为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4.6.5 儿童化妆品的商品禁止发布在与化妆品无任何关联性的类目下(如玩具),从而误导消费者商品不是化妆品,造成使用安全隐患。儿童化妆品的商品需准确发布在母婴用品-尿裤洗护/哺喂/车床/家居-儿童彩妆活母婴用品-尿裤洗护/哺喂/车床/家居-宝宝洗浴护肤品下
4.6.6 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非儿童化妆品禁止宣传“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误导消费者可用于儿童人群。
4.6.7 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4.6.8 依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禁止发布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的儿童化妆品。
4.6.9 进口商品的原标签上,以下信息需要在商品详情页上有如实的中文翻译:品牌、品名、原产国、净含量、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成分表、使用方法、批次/批号、功效宣称、致敏成分及潜在致敏物质(原标签上显示时标注)和警示语(原标签上显示时标注)
5. 产品质量规范
5.1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原产地/原销售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要求,产品质量实行商家负责制。化妆品上线前,商家需要对化妆品的成分表、产品安全性数据、产品功效支撑数据实现自我备案。
5.2 小红书有权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反馈以及风险判断等因素,对商家及商品进行抽检。
第三章 违规处理
6. 商家发布的商品违反本规范之规定,或者出现被政府主管部门、媒体、消费者投诉或者曝光等情况的,小红书有权依据《小红书第三方商家违规积分管理规则》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该商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商品发布或展示、下架或冻结商品、扣分、扣除保证金或货款、屏蔽店铺、清退商家等措施。
7. 小红书对商家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免除商家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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