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第三方平台成为电商法规范重点
很多消费者都有过同样不愉快的经历:网购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平台和商家互相踢皮球,不愿意承担责任,最后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
而电商法草案针对消费者的痛点,对电商第三方平台的地位、法律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
共同构成电商经营主体的电商第三方平台和电商经营者被区分开来,并分别被赋予了明确的性质定义。
根据草案,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在草案中被清楚规定下来。
根据草案规定,电商平台需要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商平台须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先行赔偿。
同时,作为商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的电商平台,需和商家一样承担起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对平台内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商家或电商平台要求赔偿。
另外,电商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草案还规定,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部分小规模经营者可免予工商登记
根据电子商务法草案,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而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这意味着部分小规模经营者可免予工商登记。
吕祖善介绍,草案起草过程中,对自然人工商登记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各方面均认同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予登记”。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纳入重点保护范围
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难免要留下个人信息,比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等,商家、电商平台、支付系统、物流自然都会掌握这些信息,而按照电商法草案的规定,这些信息属于消费者,不属于电商。
草案专设一节谈个人信息问题,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根据草案规定,电商经营主体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原则,并事先征得用户的主动同意。
同时,草案要求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商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而如果电商经营主体未能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根据草案规定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刷单、删差评、骚扰威胁用户都将被重罚
电子商务法草案第56条明确,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第一,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第二,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第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第四,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
第五,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
第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违反上述条款,“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获赔将有法可依
网购商品离不开快递服务,快递遇到延期、丢失、损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此类快递服务问题也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确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草案设专章进行规定: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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