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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状告“广东微信”胜诉,赔偿8万
2016-11-01 17: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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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听到“广东微信公司”时,是否会马上联想到这是“微信”的广东分公司?而事实上,广东微信公司仅仅是一家顺德注册的企业,与腾讯公司和微信没有半点关系。

当你听到“广东微信公司”时,是否会马上联想到这是“微信”的广东分公司?而事实上,广东微信公司仅仅是一家顺德注册的企业,与腾讯公司和微信没有半点关系。腾讯公司后来也因此将广东微信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获悉,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终审判决后,“广东微信公司”的企业名称将要变更,并且要赔偿8万元给腾讯公司。

案情回顾

腾讯状告“广东微信”索赔百万

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微信公司”)于2014年1月在佛山顺德获准注册,其经营范围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今年年初,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将广东微信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多处使用“微信”的logo。腾讯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广东微信公司停止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微信”字样,停止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并办理变更手续以及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顺德法院一审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在经营场所、网站宣传上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其中“广东”为区域名称,不具有识别功能,该公司的字号“微信”是其核心词汇,该“微信”文字与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根据我国消费者对中文文字的认知习惯,两者可以认定为近似。据此认定,广东微信公司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的行为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广东微信公司停止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的行为,广东微信公司对此项判决内容并未提出上诉。

同时,一审判决认为腾讯公司的“微信”构成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名称,广东微信公司在网站、经营场所使用包含“微信”二字的企业名称,在主观上具有攀附腾讯微信知名度的目的,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公司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顺德法院判决广东微信公司赔付8万元,停止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并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广东微信公司不服此判决内容,上诉至佛山中院。

近日,佛山中院驳回了广东微信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焦点

不是同一“频道” 没有竞争关系?

法院:造成公众混淆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任何人都知道,‘微信’是腾讯公司的,而不是广东微信公司的,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二审中,广东微信曾表示,腾讯作为“巨无霸”,直接竞争者应该是阿里巴巴等大公司,而不是他们。

广东微信公司还表示,他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腾讯公司未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设计”等类别上注册商标,仅在第9、38、39类注册了“微信及图”商标,前者是软件服务,后者是硬件商品,二者属于不同类别,根本不是一个“频道”。

佛山中院认为,广东微信公司在其网站的介绍文字显示其实际开展的业务包括利用腾讯公司“微信”软件中的微信公众号功能进行相关营销,反映了广东微信公司实际所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公司使用“微信”注册商标的软件存在密切关系,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腾讯公司未在第42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的事实,并不妨碍他们依据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主张广东微信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简称广东微信 能否保住企业名?

法院:企业名称有攀附腾讯公司的故意

广东微信公司在二审后曾表示,他们可以不用“广东微信”的简称,但希望保留“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这个企业名号,这是因为他们之前用此名号与不少客户签了合同。一旦改变名号,将为他们带来损失。广东微信公司还指出,他们在接到腾讯公司向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投诉时,已经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等处突出使用“广东微信”的简称。

佛山中院表示,企业名称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二者在功能上存在重合之处。经营者在选择其企业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合理避让,避免因注册使用含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微信公司作为从事计算机软件相关行业的企业,在登记成立时应当知悉“微信”商标的知名度。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注册为其企业字号时,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腾讯公司商标商誉的故意,一审判令广东微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微信”字号的判决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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